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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章程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系 學 會 組 織 章 程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2013年4月30日經常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2014年4月9日經常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系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設立宗旨為推廣教育學術研究,砥礪學行,聯絡會員情感及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學生 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南大路五二一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

第 三 條  凡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系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為本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第 四 條  本校非本系學生,凡贊同本會宗旨並遵守本會規範之欲加入本會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會議五人提案、五分之四幹部同意,並提請系主任同意後始得入會。

第 五 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敦請本系專任教師若干人經系學會會長推薦並獲系主任同意後,聘任為本會之指導老師。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本系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參加本會舉辦之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三、 參加本會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四、 對本會或學校行政行為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會員得拒絕參與本會所指派與重大活動無關之工作。

 六、 被選舉擔任本會幹部,但以本系同學為限。

 七、 行使選舉罷免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令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規定,維護校譽。

 二、 出席並參與系週會。

 三、 遵守本章程及會議決議案。

 四、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會員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第 八 條 本會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本會會員收取會費,以自由繳交及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須定期向會員公布經費流向,並接受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系辦公室(輔導單位)之監督查 核,經費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室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者,應交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條 本會以常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 正副會長、執行秘書。

二、 各股幹部及股員。

三、 必要時,各班得推舉代表若干人參與常務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常務會議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 提出並受理正副會長罷免案。

 二、 議決章程修正案。

 三、 議決重要提案。

 四、 辦理下任正副會長選舉案。

 五、 議決系會費費用。

 六、 定期討論、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正副會長得遴聘執行秘書一人,組成行政股,各股幹部由行政股直接任命之。新任會長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提出新任幹部名單,於該學期結束前交接完畢,並舉辦交接會議 及敦請系主任監交。

第十三條 新任會長於當選後應與各股幹部共同公開徵才遴聘各股股員,依工作之繁簡,設置股員若干人,由股長任免之。

第十四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系一至三年級會員始具參選資格,其職權如下:

 一、 主持本會常務會議。

 二、 綜理會務,協調各項活動。

 三、 出席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系務會議。

 四、 會長於必要時得舉行緊急會議,以處理臨時性事務。

 五、 擔任本系系友會之執行秘書。

第十五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並擔任本系系友會之執行秘書,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執行秘書負責聯絡行政股重要事項於各股幹部,為副會長之職務代理人,並掌管會印。

第十六條 本會置以下各股幹部一至四人,其職權如下:

 一、 活動股:負責本會校園內之各項活動及國小營隊,並於活動後彙整資料整理,管控活動進度等事宜。

 二、 文書股:負責記錄本會常務會議、活動資料管理、企劃書管理等事宜。

 三、 美宣股:負責本會活動美宣工作以及新生系服製作、活動場地布置、製作活動海報與道具等事宜。

 四、 學術股:負責本會學術交流活動等事宜,並於每學期召開至少兩次以上之系週會。

 五、 新聞股:負責編輯、撰寫、儲存並出版本會刊物及網路版電子刊物、媒體,攝影訪問活動相關事宜,以及擔任學生與系上之溝通管道。

 六、公關股:負責募集本會重大活動之所需經費,以及舉行本系聯誼活動,並擔任本系會之接待單位。

 七、 體育股:負責定期舉辦系際、校際體育活動 並且處理本會對外之體育競賽事宜。

 八、總務股:負責管理本會之財務收支及採購事項,並定期於常務會議中作財務報告,並公布本會經費流向。

 九、器材股:負責管理及維護本會之財產、器材,並處理對外租借採買事宜。

 十、資訊股:負責管理本會之網路資訊、網路社群及協助管理系所網頁等事宜。

第十六-1 條本會之有形財產管理包括系學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系窩)、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窩),以及辦公室等內所有器材、辦公室鑰匙及社評本,每學期須定期清點,借用須向器材股提出申請。有形財產之移交須統一交由器材股負責,於卸任時統一交接於新任器材股並清點完成。

第十六-2 條 本會之經費使用由總務股負責管理,各筆經費皆須經過估價、請款、核銷程序,方得使用之。請款之項目有不明或謬誤之處,該筆經費使用無效;核銷之發票有不明或謬誤之處,經費核銷無效。

第四章 監察

第十七條 本校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辦公室(以下簡稱系辦),為本會之監察單位,其職權如下:

      一、 審查本會編列之預算。

 二、 監察本會經費支出及使用情形。

 三、 會務監督,凡有違背常務會議決議之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行使糾舉、彈劾權。

 四、 擔任選舉、罷免之監督等事宜。

第五章 選舉辦法

第十八條 正副會長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選舉產生,且選舉報名費由系學會費支出,會長選舉時必須至少有一組參選人,採相對多數當選;若只有一組參選人,則當選須獲得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二以上有效票,未達本門檻時需進行二輪投票,二輪投票必須存在兩組以上參選人,以獲最高票者當選。

第十八-1條  正副會長若無自願參選者,則由各股股員中初選兩位參選人,作為新任正副會長候選;若遇二輪投票時,無兩組以上自願參選人,仍由各股股員中初選兩組參選人,作為新任正副會長候選。

第十九條 本會所有幹部於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有利於某方參選人之活動。

第二十條 參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以不妨害他人自由、不造成教師授業困擾、不製造噪音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隔日內自行清除。

第二十二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違反者交由學校及警察機關處理:

      一、煽惑他人觸犯人身自由權。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學校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第二十三條  候選人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妨害其他候選人競選活動。

第二十四條 候選人及助選人皆不得向任何人收取獻金,亦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賄選行為,若經舉發屬實者交由學校查辦。

第二十五條 開票時應置一人唱票、一人驗票、一人紀錄,並公開其過程,其選舉結果由系辦及原任幹部於開票次日公布之,若當選人有不法之情事,可於一日內提請當選無效之訴。

第二十六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須由全體會員行使罷免權,其罷免程序須經幹部五人、或由監察單位提議,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出席投票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得罷免之。並於罷免案生效後一個月內,選舉

      新任正副會長,期間由原任活動股股長代理正副會長職務。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

      二、 贊助及學校補助。

      三、 活動收入或其他。

第二十七-1 條 本會經費須公開透明化,並定時於系上公開。

第二十七-2 條 本會經費移交於下任系學會時,其金額不得低於前任移交之八成,若移交時不足八成,則舊任幹部須負補足之責任。該屆系學會運作期間,如遇辦理大型校際活動(如:全育盃、大初盃)等不可抗拒        之因素,則不再此限,但其經費使用須事先提交監察單位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會費應於新生註冊時繳交,並繳期四年足額,會費金額需提請細項後經系辦同意後執行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系學會會長於學年結束前得視副會長及幹部之工作表現敦請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辦公室或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課外指導組等單位發放服務證明以茲鼓勵。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於本系。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其他本會之決定、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常務會議出席會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並通過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副署後向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辦公室報備存檔。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於通過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