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課程架構
[教育學系課程科目表]
學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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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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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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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專門課程
(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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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選修(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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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畢業總學分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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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課程(註2)
(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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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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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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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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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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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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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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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教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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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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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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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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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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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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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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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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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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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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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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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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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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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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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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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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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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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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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師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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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教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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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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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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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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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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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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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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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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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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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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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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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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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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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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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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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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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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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本系學生欲取得「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學分證明書」者,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48,不取得「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學分證明書」之學生,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28。
2.共同科目:含國文、英文、體育,各4學分4小時,開於一上與一下。
3.依本校「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入學本校學士班學生,畢業前須通過校外外語基本能力檢定或自大三下學期起修習校內0學分4小時英文進階課程及格(開於三下與四上),始得畢業。(相關規定詳見「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實施辦法」)
4.通識課程:包含人與社會、人與藝術、人與自然三大領域,各領域至少需修4學分。
5.系專門課程:含必修與選修,標示「#」課程為教育部規定國小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師培生至少需選修40學分。專門選修課程除共同選修及師資專業課程外,規劃課程教學、學習科技二類專精課程,學生修習任何一類課程達36學分以上,得申請該類課程學分認證,其中共同選修科目亦得採計為分類課程學分,但至多以10學分為限,且不得在兩類課程中重複採計。
6.自由選修:學生可考量本身興趣及能力,依規定選修本系系專門課程,最多可取得兩類學分認證,亦可修習各類學程、跨系、跨校或跨國之選修課程(不含通識課程與輔系)。
7.本系開設之教育心理學、教育史、教育行政、教育測驗與評量、教育統計、行政法、比較教育、教育哲學等科目為教育行政類高考考試科目。
8.本系學生經甄選後加修特教師資教育學程者需外加特教師資教育學程40學分,方能取得特教學程資格。各類課程中科目名稱及內容與特教學程相同者,最多可抵免13學分。加修幼教學程需外加幼教學程26學分,方能取得幼教學程資格。系專門課程中科目名稱及內容與幼教學程相同者,最多可抵免8學分。
10.輔系為外加課程。
11.本系系專門必修科目應修習本系所開設之科目,學生若選修外系或人資處開設各類學程之相同科目者,不得採計為本系系專門必修科目,如有特殊情形者,需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修習。